成績優異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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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仁大學碩士班成績優異新生入學獎學金辦法

第一條(目的):為鼓勵成績優異之大學部(含進修部)學生就讀本校碩士班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(入學管道):本校成績優異大學部(含進修部)畢業生就讀本校碩士班者。

第三條(獎勵方案):本校大學部(含進修部)應屆畢業生,畢業成績為全班前10%,就讀本校碩士班者,得免除第一學期

          學雜費,如第二學期無懲處紀錄者,其第二學期學雜費亦得免繳之。接受本項獎勵者,不得領取研究生獎學金,若

          於獎勵期間休學者需退回原獎助款項,各碩士班系所可推薦二名。

第四條(申請辦法):每學年開始時,由本委員會發函各系(所)轉知碩士班新生,符合規定者向各學系(所)提出申請,經

          系(所)務會議確認轉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移請總務處於二週內退回學生已繳之全額學雜費。

第五條:本辦法經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其他獎助學金相關規定:

(一) 凡本系所有之各項獎助學金,除特別規定外,均不分年級開放給全體學生申請。但原則上,在職進修或兼職每週超過

       廿小以上者,不得申請。

(二) 本系獎學金委員會,按獎學金性質與規定、學生成績、家庭經濟狀況、平日之表現、與是否領有其他獎助學金等條件,

       於申請人中,以不計名投票方式決定。

(三) 每人申請獎學金時以不超過兩次申請為原則。該學年己獲獎助學金總額,以不超過五萬元為原則。

(四) 若研究生所執行研究計畫中,列有各項研究生研究津貼,該項津貼不影響各項獎助金之獲得。

(五) 若大學部外系有助教名額,提供本系研究生時,應由系主任和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共同協商,該項工作之津貼應由研究生

      獲取,亦不影響各項獎助金之獲得。

(六) 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(或教學助理) 者,應提出至少可供指派之兩個時段,且不得自選工作內容。

 

碩士班獎助學金_輔仁大學教學助理設置辦法

第一條(目的)本校為提昇教學品質,並提供成績優異及品性端正之學生協助教師教學與 同儕學習之機會,特於學士班設置

            教學助理,並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(教學助理之資格及遴選) 凡本校在學之碩、博士班學生自願協助教師教學者,得申請擔任教學助 理。因特殊需要必須

            遴選學士班高年級學生擔任教學助理者,得由開課單位提出申請,經院級主管同意,教務長核可後為之。教學助理遴選

            機制由開課單位訂定,修課學生不得擔任該科教學助理,每位教學助理以一門課程為原則。

第三條(教學助理之分類) 本校教學助理分為三類:

 1. 實驗、實習課程之教學助理:依各實驗、實習課程之需要,協助進行實 驗、實習,主要內容包括準備上課資料(含實驗或

     實習材料)、帶領實驗或實習課、批改報告及評分、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,及其他實驗、實習相關活動之帶領。

 2. 遠距課程之教學助理:依各遠距課程教學活動需求,協助遠距教學,主 要內容包括協助製作線上教材、參與課程活動、

     帶領線上討論、線上輔導,及其他遠距教學相關活動之協助。

 3. 一般課程之教學助理:依各課程教學活動需求,協助教學,主要內容包括協助準備上課資料、參與課程活動、帶領團體

     討論、習題演練或語言發音練習、批改作業及評分、數位教材上網、每週於授課時段之外 定時提供課業諮詢服務、設

     計並維護課程網頁,及其他教學相關活動之協助。

第四條(教學助理之配置) 教學助理配置原則如下:

           1. 實驗、實習課程之教學助理:由各開課單位依實驗、實習課程之實際需要,簽請校長核定所需教學助理之人數後,於年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度預算內編列費用, 按鐘點發給。異動時亦同。

           2. 遠距課程之教學助理:由參與遠距教學之教師,依遠距教學有關規定提 出申請,經遠距教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配給之。

           3. 一般課程之教學助理:由各開課單位,每學期依開課科目之需求填寫申 請表,循行政程序向教務處提出申請,以必修課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及專任教師擔任之課程 為優先。其名額之分配,由教務處另組審核委員會視課程需求及當年度 之經費額度核定之。

第五條(一般課程教學助理助學金之支給標準) 一般課程教學助理之助學金,支給標準如下:

           1. 在核定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服務時數核實支給,學士班學生每小時助學金新台幣(下同)100元,碩士班學生每小時助學金

              150元,博士班學生每 小時助學金200元,每一教學助理每月服務時數總計不得超過50小時。

           2. 教學助理之助學金按實際服務時數核實計支。

第六條(教學助理之訓練)為協助教學助理確實瞭解教學助理制度之精神與協助教學內容,由教務處於每學期舉辦教學助理

           訓練,凡擔任教學助理者皆應出席,無故缺席者取消其教學助理資格。

第七條(受補助課程之成效考核) 獲得教學助理補助之各課程應於開學後三週內將數位教材、指定作業、以及活動紀錄等

         相關教學資料上傳於本校指定之教學平台,並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。教務處應定期對實施教學助理制度

         之課程、助理、受輔導學生以及教師進行意見調查,意見調查結果提供授課教師與教學助理參考。教務處於每學期結束

         後,根據意見調查及實際成果評估受補助課程之實施成效,作為教學改進及後續補助之參考。

第八條(本辦法之施行)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