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學位考試注意事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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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碩士班學生完成應修規定畢業學分 (30學分)、得經指導教授同意。欲參加考試之研究生,須於口試前二週向系辦公室領取申請表(包括論文口試注意事項,申請單及學位授予施行細則)。本系於接獲申請後由系主任呈校長聘請校內外與該論文有關之學者(校外至少須1/3(含),原則上與研究計畫或預口試指導委員相同),共同組成“論文口試委員會”,碩士班須選定指導教授以外的委員一人任召集人,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,審查並口試該生之畢業論文。
  • 碩士班學生應於口試前一週,博士班學生則於口試前十天,將繕寫之完整論文呈交給所有口試委員審查,否則口試日期應延後或停止辦理。口試以70分為及格,口試不及格者,得於六個月後請求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。
  • 論文口試前,必須打字備妥論文口試成績報告單及論文第一頁之口試委員簽名表,其他部份有疑問者,務必隨時請教指導教授或系主任。
  • 碩士班研究生口頭報告約三十分鐘左右,但特殊情況時,指導教授可要求增減。博士班研究生口頭報告時間可酌予增加。
  • 論文口試完畢後,所有非考試委員應即離場,由指導教授或召集人分發之評分表,收集後當場公佈結果,於成績報告單上填上平均分數(四捨五入),請委員們簽名後,指導教授須儘早送回系辦公室。
  • 論文口試通過後,口試委員應在學生事先打字妥當之表格簽名,該簽名表由指導教授保管,俟論文經修正且打字完畢,經檢查無誤,於裝訂前始交予學生。
  • 研究生除應依規定繳交已裝訂之冊數給教育部、學校、校圖、央圖及系辦公室外,必須繳交精裝本給指導教授與協同指導教授各一本,此外,於必要時繳交電子檔給相關單位。研究生必須於次學期學校開始註冊前(若校方更改日期,得臨時通知變更)繳畢業論文,否則須延後一學期畢業。
  • 考試當天通常須備妥之資料:
    1. 總成績報告單 (學生事先填妥)
    2. 論文口試委員簽名表(學生準備)
    3. 論文口試評分表
    4. 審查費及簽名單
    5. 領款單
    6. 其他:視指導教授之要求而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