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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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養師實習認定基準四階段:

 

wink第一階段:

  • 90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(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7科20學分者,以下同)適用。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,以課堂外實習為限。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;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,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。

wink第二階段:

  • 91學年度至9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。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、學校、工廠、機關團體等場所,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,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、臨床營養、社區營養三項之一,達3學分或162小時。

wink第三階段:

  • 94學年度至10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
  • 實習學分、時數、學習內容:
  • 基礎1學分,64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見習營養師
  • 膳食管理2學分,128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膳食製備與供應、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。
  • 臨床營養3學分,192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營養評估及諮詢、飲食計劃、營養教育與規劃。
  • 社區營養1學分,64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營養規劃、營養評估及諮詢、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。
  • 實習場所(條件)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:
    • 醫院:能提供3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,或區域教學醫院,或地區以上醫院(應經評鑑合格)。聘有餐飲技術士2 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。
    • 學校:每餐供餐500人以上,每週供餐4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。聘有餐飲技術士1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。
    • 工廠:每餐供餐2,000人以上,每週供餐5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,且經CAS/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,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HACCP 制度認可,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。聘有餐飲技術士3名以上,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。
    • 機關團體: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(所),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。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。    

      

  • 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。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,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2年以上;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4年以上。其與實習生之比(即師生比)應為1:5。

 

wink第四階段:

  • 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,除實習場所(條件)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外,其實習學分、時數及學習內容如下:
  • 基礎1學分,72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見習營養師
  • 膳食管理2學分,144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膳食製備與供應、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。
  • 臨床營養3學分,216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營養評估及諮詢、飲食計劃、營養教育與規劃。
  • 社區營養1學分,72小時:學習活動內容為營養規劃、營養評估及諮詢、營養教育、社區營養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