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課程停修(以送達教務處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)
請確認停修課程資料並填寫原因後,儲存送出並列印紙本, 經授課教師及就讀系所主管簽核同意,送交課務組辦理。
●長達2個多月時間可以辦理停修,部份學生卻常常到最後截止時刻才要辦理停修申請,並以找不到任課老師或系主任…等為由,要求補送件!為了維護全校學生選課公平性〈遵守共同遊戲規則〉,逾期是不受理的!
●停修課程線上申請流程:
登入『學生資訊入口網』→『校內系統選單』→「課程。學習』→『選課清單』→點選『申請停修』→儲存送出
→列印條碼申請表→任課教師及就讀系所主管簽核同意→持申請表至課務組臨櫃辦理→自行上網確認停修課程。
※ 錯誤更正截止日後,111年 9 月 23 日(週五)起,始得開始辦理停修申請。
※ 111學年度第 1學期停修截止時間:111年11 月 25日(週五)17:00(日間學制)
注意事項:
一、本校停修申請並非無條件之棄修、棄選,須經任課教師、就讀學系所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二、同學應自行酌量辦理時間,不接受學生以找不到任課老師等任何理由逾時送件。受理停修申請單係以送達教務處為準,逾時不予受理。
三、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(以第 1 個完成停修系統審核之科目為準),仍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,於成績欄註眀「停修」。停修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。
四、停修後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 9 學分,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 6 學分,惟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士班學生,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。
五、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之課程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六、學期修習科目不得有「停修」情形,列為輔仁書卷獎核發標準條件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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